《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第二节):消费税征收管理
来源:乐考网 2018-12-18 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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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口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曰内缴纳税款。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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