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来源:乐考网 2018-12-18 1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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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分别为:
1.发票联。
2.抵扣联。
3.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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