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来源:乐考网 2018-12-18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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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非增值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广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十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税收优惠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2.起征点。
3.其他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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