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乐考网 2018-12-18 1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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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①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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