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第一节):源泉扣缴
来源:乐考网 2018-12-26 15: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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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三)扣缴管理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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