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来源:乐考网 2019-03-12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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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 年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暂停)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某些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注: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清零)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的;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业务的;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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