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裁决
来源:乐考网 2019-03-12 0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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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一、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二、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三、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五、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一)调解不成,及时作出裁决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作出裁决
(一)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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