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来源:乐考网 2019-05-08 15:35:00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准备好了,记的学习,预习中形成的求解心理定势,集中精神带着问题听老师的思路,不懂就问,与老师共同破除障碍,这时再划 出老师的重点。不管你有再多的兴趣爱好,再好的社会关系,再深的对学习的厌恶,在某一个时间点,你都会明白,学习的重要性高过所有。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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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 | 按章程规定,提前15日通知 | 每年一次年会,提前20日通知 | |
临时会议 | 以下主体提议,提前15日通知: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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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持 | 首次:出资最多股东召集 以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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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表决规则 | 一般 | 按章程规定 |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
特别表决 |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 |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准备好了,记的学习,有一句话说得好:“当你觉得难的时候,说明你正处于人生中的上坡路”。因此,考生不必给自己的能力设置限度,要相信自己的能力,树立备考信心。总之大家要调整好自己的备考心态,放下心中的压力,轻松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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