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押背书
来源:乐考网 2019-04-30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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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款式 |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质押”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质押”,等同于转让背书 ——如果不在票据上记载上述内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效力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委托他人收款的权利(被背书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可转让、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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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是一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的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此汇票金额中的5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背书的后果是( )。
A、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的后果
B、视为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乙公司
C、背书有效,乙公司取得50万元票据权利
D、背书违反票据法,导致票据无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部分背书无效,但票据仍有效。
【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A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A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导致“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票据权利不一定转移;“委托收款”是持票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让其代为收取票据款项,票据权利人还是“持票人本身”,所以并没有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要坚持学习。每年临考之时都有一些学生遗憾地抱怨,再有一周时间复习肯定能够过关,与其考前后悔,不如笨鸟先飞。学习的效率与乐观的心态和良好的心情是有关系的。当你心情好的时候,你会很乐意学习,学习的效率也非常高。当你不想学习的时候,也要保持好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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