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取得
来源:乐考网 2019-04-29 11:19:11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已经更新了,考试大纲是我们考试备考的依据,是重点知识的总结,所以考生在备考中一定不能忽视考试大纲的作用,一定要立足于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中把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掌握的内容就是我们重点复习的内容,熟悉的内容我们要当做客观题来复习,理解透彻,而了解的内容基础阶段有个影响就可以了。
票据权利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注意】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现金买票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
(2)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重点: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
非法取得 |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重大过失 |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无偿取得 |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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