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来源:乐考网 2019-04-29 11:21:19
小编今天继续为大家发布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在历年真题之外,模拟题也是不可或缺的练习材料。模拟题相较于真题会更加贴近生活,抓住热点。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在平时练习的过程中尽可能的适应考场的环境,把握好做题的速度和掌握考试的时间。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性质 |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应急措施 |
程序 | ①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②挂失止付有效期12日,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挂失票据 |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程序 | 1.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2.处理结果: ①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 判决生效后,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期内申报权利或者期满申请人未申请除权判决,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 3.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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