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卡
来源:乐考网 2019-01-18 1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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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一)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和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二)按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
(三)按发行对象: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四)按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卡(IC 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一)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也不得透支。
(二)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优惠政策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
2.最低还款额
【注】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一)透支利率
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
(二)不得收取的款项
1.信用卡滞纳金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
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五、银行卡收单
(一)概念
是指收单机构(银行机构等)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管理规定
1.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其证明文件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2.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
(三)结算收费
1.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2.发卡行服务费
(1)借记卡: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35%,单笔不超过 13 元;
(2)贷记卡: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45%.
3.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4.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无止境的,努力也是无止境的,希望大家能在备考过程中多总结考试经验,多思考,多积累知识点,夯实基础,不论习题怎么变化,都能够知道考查的重点是什么。学习是每天都不能松懈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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