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来源:乐考网 2019-03-26 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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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拘禁。
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四、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一)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一)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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