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
来源:乐考网 2019-03-25 09:39:24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大家要记得学习,考试大纲贯穿整个考试复习过程,复习的每一步都不能偏离大纲。有部分同学根本不看大纲而去盲目的复习,这是万万不可的,及影响初级会计学习效率,又没有学习方向。大纲作用主要是明确复习方向,让我们又重点的学习。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大家要记得学习,考生在备考中一定不能忽视考试大纲的作用,一定要立足于考试大纲,也一定要熟悉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这样才能够知道自己初级会计学习的重点在哪。在临考前要适当的给自己放松,这样思维也会更开阔,按照以往的学习规律安排复习就可以。
责任编辑:chenx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