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当事人
来源:乐考网 2019-02-17 17:28:09
能够通过考试的人无不是一路披荆斩棘走过来的,学习本身就是一个痛苦挣扎后破茧而出的过程,在此送大家一句励志名言:“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希望大家能够坚持学习,克服备考路上的一切困难,取得最终的胜利。
票据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其付款人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属于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的特征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即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
1.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创设
2.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提示(出示)票据
3.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4.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二)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三)票据为无因证券
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四)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
体现财产权,要求支付的是金钱
(五)票据为要式证券
(六)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希望大家能够坚持学习,追逐梦想的路上,华丽地跌倒,总胜过无谓的徘徊。遇到困难比你多的人肯定还有很多,因此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努力克服,你应该始终相信努力的意义。因为未来的那个你,一定会感谢现在拼命努力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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