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来源:乐考网 2019-04-23 15:38:47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要灵活掌握,一味的去钻研又太花时间、太耗费精力,而且抓不住重点。力量要用在刀刃上。在初级会计复习过程中,对不同的科目、章节和知识点要做到该粗则粗,当细则细、粗细结合,对于刚才画下来的,不太好背的的题目,可以利用短期记忆的方法。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要灵活掌握,对重要段落,学会找到关键词来背。初级会计考场上记得住关键词就够了,印象模糊不清的地方就发挥一下,考试就像走高速路,如果没能在对的匝道下来,就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下来了,也就是要一开始就做好通过的心理暗示,然后开始”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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