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抗辩权
来源:乐考网 2020-05-27 14:14:25
1.4.4.2抗辩权(2042P181)★★★
抗辩权:暂时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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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没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可拒绝先履行的要求 |
双方互付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
双方互付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的一方欠缺履行能力或信用,先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
成立条件 |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
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付债务 |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付债务 |
行使主体 |
双方均可 |
后履行的一方 |
先履行的一方 |
除权条件 |
对方同意先履或同时履行 |
先履行一方履行完成 |
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提供适当担保 |
备注:
1、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誉;○4其他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中止一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口诀】
经营恶化失信誉,转化抽资失能力
【真题】
(一级2007-41)
甲施工单位向乙预制件厂订制非标构件,合同约定乙收到支票之日起三日内发货。后甲顾虑
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要求其先行发货,乙表示拒绝。则乙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级2007-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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