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知识重点:互联网药品经营
来源:乐考网 2019-04-03 11:30:48
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知识重点资料整理好了,记得参考学习,我们大家都知道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的就是学生的知识点掌握情况,尤其是在主观题。很多问题你可能不熟悉,也可能出的题有些偏,在考场不管自己会或者不会都要保持冷静,先把会做的用心的做好。对于解不出的难题,可以依照自己平时的方法,罗列一下思路。
互联网药品经营(2018年大纲变化内容)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界定及分类
(1)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2)分类: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由“省级药监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食药监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
(2)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②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③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1)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
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知识重点①麻醉药品; ②精神药品;
③医疗用毒性药品;
④放射性药品; ⑤戒毒药品;
⑥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查批准。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2018年变化)
1.定义及类型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三类:
①第一类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
②第二类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
③第三类 |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
【提示】同时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平台网站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明确通过平台从事活动的必须是取得药、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
(2)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黑名单”制度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互联网售药监管,严厉查处网上非法售药行为。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企业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3)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
【提示】“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5)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7)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提示】“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8)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药监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知识重点资料整理好了,记得参考学习,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在答题时,应该按照自己的思路,组织答案,答题的步骤要依次而来,常用序号,答题切记不要长篇大论没有终点,答题要重点突出,而且字体工整清晰,看起来一目了然。
责任编辑:dongyaj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