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
来源:乐考网 2020-02-18 1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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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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