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来源:乐考网 2019-04-25 17: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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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
执行方式 | 全体合伙人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入伙、退伙、选择事务所;提出建议;查阅账簿、获取财会报告;自己诉讼、代表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
表决办法: 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1.全体一致同意事项(分可约定例外和不可约定例外) 2.其他事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处分不动产;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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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事项(不可约定例外) | ①除名;②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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