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来源:乐考网 2018-12-25 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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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申请人须提交其与受益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2)银行受理开证,成为开证行。
(3)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①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
②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5)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信用证应记载的基本条款包括:
①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②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通知行名称;
③开证日期;
④信用证编号;
⑤不可撤销信用证;
⑥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⑦是否可转让、是否可保兑、是否可议付;
⑧信用证金额;
⑨付款期限;
⑩货物或服务描述、溢短装条款(如有)、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单据条款;
⑪交单期;
⑫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
⑬开证行保证文句。
【解释】
(1)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
(2)信用证的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
(3)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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