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来源:乐考网 2018-12-14 1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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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纳税年度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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