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房产税税收
来源:乐考网 2019-02-28 17: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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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全额或差额) 的单位 (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 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大家要拓宽深化,考生应注意不能枯燥的死背知识点应该与具体的教学活动相结合,从而深入理解知识点,有利于加深对本质和原因的认识,一举两得。如果当日任务总是不能按时按质地完成,建议进行调整,每天预留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或者将每日的学习任务适当地减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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