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法律责任
来源:乐考网 2019-03-21 10:04:28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测试试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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