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案例分析特训七
来源:乐考网 2020-06-19 14:47:09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拟建化工机电工程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一级承包资质。有 A、B、C、D 四家承包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E 单位为化工机电二级资质,F 单位为土建安装一级资质,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最终该项目由 A 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所有设备由化工企业提供,对应施工材料由 A 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项目开工后,经过化工企业同意,A 公司将部分管道焊接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G 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对 G 分包单位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多处质量不合格,经排查,发现 G 分包单位擅自更改了焊接方法。A 公司首次租赁的吊车进场验收不合格,被化工企业拒绝施工,于是第二次租赁了证件齐全的吊车,耽误了工期 10 天,A 公司向化工企业递交了索赔意向书。项目验收完毕后,A 公司参加了化工企业组织的联动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
问题:
1.E 单位和 F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为什么?
2.擅自改变焊接方法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艺评定?如何评定?
3.A 公司是否可以就吊车进场的延误向化工企业索赔?说明索赔成立的条件。
4.联动试运行 A 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答案】
1.没有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E 和 F 组成的联合体化工机电为二级资质,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没有资格投标。
2.改变焊接方法必须重新评定;当变更焊接方法的任何一个工艺评定的重要因素时,须重新评定;当增加或变更焊接方法的任何一个工艺评定的补加因素时,按增加或变更的补加因素增焊冲击试件进行试验。
3.不能向化工企业索赔。
机电工程项目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4.A 公司的工作内容:负责岗位操作的监护,处理试运行过程中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等系统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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