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简答题练习
来源:乐考网 2019-05-21 09:27:11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简答题练习要记得再考前坚持学习,大家再做题时要仔细审题。做题可以先易后难,按照基础题、中档题、难题的顺序去做,从简单的开始,给自己信心。中级会计考试答题时要稳扎稳打,对有把握的题目要确保拿满分,不可失误。
1、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题目主类型: 简答题 页码: 0.0 测试方向: 分析题 难易程度: 中
解析: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分数: 6
2、 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F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目主类型: 简答题 页码: 0.0 测试方向: 分析题 难易程度: 中
解析: (1)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E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保证无效;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F公司可以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F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在汇票上依法签章,背书转让汇票;G公司提供的票据保证不能成立并不影响E公司的票据责任。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分数: 6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简答题练习要记得再考前坚持学习,备考中级会计考试过程中不要原封不动照抄他人的经验,要看看与自身情况相符,找到最符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考前不免会产生紧张的情绪,但是过度紧张时一定要及时调整,不要影响考试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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