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模考试卷7
来源:乐考网 2020-05-08 13: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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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试题。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请在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
(一)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0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成为上市公司。2006年1月,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公司。同年3月,甲公司增发新股,委托M证券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0元。承销期满,尚有75万股股票未售出。
2006年6月,甲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回购了本公司5%的股份。2006年10月,甲公司总经理赵某离任。
2007年3月,赵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50%转让给李某。按照甲公司2005年年报的披露内容,甲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是P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8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获利20万元。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明理由。
(2)甲公司2006年3月增发新股是否成功?说明理由。
(3)甲公司2006年6月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赵某2007年3月向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P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期限内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股份?
(6)董事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对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乙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乙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乙公司是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甲公司2006年发行新股成功。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本例中,甲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额为300万股,减去未发行出去的75万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25万股,占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5%(225/300)。
(3)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4)赵某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P会计事务所自接受甲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股份。
(6)董事王某的行为不合法。其与甲公司交易所得应归甲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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