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6)
来源:乐考网 2018-11-19 15:01:0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6),不断为2018初级会计考试去努力,改善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率,精神饱满的为之奋斗。获取初级会计考点,一直坚持学习,终会学有所成。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请大家坚持到底!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6)就为大家介绍这么多,希望对考生有帮助。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小编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政策解读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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