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
来源:乐考网 2018-11-19 14:58:34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想造出大海,必须先由小河川开始。中级会计备考,需要量变的积累,不要急于求成。具体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就为大家介绍这么多,希望对考生有帮助。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小编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政策解读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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