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生育保险
来源:乐考网 2018-12-10 1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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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
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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