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中什么是行政诉讼?
来源:乐考网 2018-12-07 11:43:19
初级会计考试中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五、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 )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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