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三章3
来源:乐考网 2020-06-29 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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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票 据
一、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 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 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 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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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 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三、 票据行为
(一) 出票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 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二) 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应当连续$
(三)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 业汇票$
(四) 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 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 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 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 银行汇票
(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 银行汇票的出票
(三)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四) 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 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六) 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六、商业汇票
(一) 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 是 发的, 付款 指定 件支付确定的金 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 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 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 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款承
(四)
(五)
(六)
(七)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七、银行本票
(一) 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 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 银行本票的出票
(三) 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八、支票
(一) 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 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 支票的出票
(三) 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上面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考试大纲,考试大纲是我们了解备考范围的重要资料,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大家在考试之前一定利用好考试大纲有针对性的学习。 《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其实是相辅相成的,一文一理,两种不同的学习思路交替进行,必然会让我们的备考过程不那么枯燥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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