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纪律与违规违纪处理
来源:乐考网 2020-01-13 11:03:39
银行从业资格考场纪律有几条啊?考场纪律内容都哪些呢?要如何严格遵守了呢?违规违纪有哪些处理办法呢?那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纪律与违规违纪处理,希望考生严格遵守,预祝考生们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参考此次考试的考生们需要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考场纪律
(一)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开始前4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规定考场,逐一进行现场拍照(照片将用于证书管理)。考生入座后输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拍照完毕进入考场后,如需离开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再次进场时需向监考老师出示有效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三)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须将其他物品放入考场指定位置。严禁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如确因手机无处存放,则必须关机交由考场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四)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提交试卷后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退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五)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在下发的草稿纸上填写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将草稿纸和准考证统一上交。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和准考证带出考场。
(六)考生严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
(七)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
(十二)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违规违纪处理
第一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机、计算器等);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考试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规,按具体规定处理:
(一)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一科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二)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并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主办方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并同步记录于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诚信管理系统。该系统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间的共享服务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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