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背书的效力总结
来源:乐考网 2019-04-02 11:32:24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记得夯实掌握。2019年注册会计师要学会预习,做到心中有数。拿到教材先阅读,自学新课,查出理解上的障碍,先用铅笔勾画出自己认为的重点,做到心中有数。在目前还不忙的状态下,放弃游戏、闲聊的时间,绰绰有余。
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
无效 |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款式 |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等同于转让背书 |
效力 | 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 |
款式 |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质押”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质押”,等同于转让背书 ——如果不在票据上记载上述内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效力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委托他人收款的权利(被背书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可转让、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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